法規名稱: | 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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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1 月 04 日 |
五、本指引所定資料共享之適用對象,區分為以下三類型:
(一)第一類:金融控股公司與所屬金融機構子公司間,及金融控股公司
所屬之各金融機構子公司間。
(二)第二類:非屬金融控股公司之金融機構與所屬金融機構子公司間,
及非屬金融控股公司之金融機構所屬各金融機構子公司間。
(三)第三類:非屬上述二類之金融機構與金融機構間。
法規名稱: | 金融機構間資料共享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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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1 月 0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