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海外突發疾病醫療健康保險附約示範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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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11 年 08 月 19 日 |
第 5 條
(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在海外因突發疾病需住院診療時,本公司
就其住院第一日起至第OO日止所實際發生之住院醫療費用給付「海外突
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但O(同一海外突發疾病給付總額、同一次住
院給付總額、給付總額)以本附約所載之OO(「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
金限額」乘上「海外特定地區限額調整係數表」(如附表O)之調整係數
所得之金額、「海外突發疾病醫療保險金限額」、「海外突發疾病住院醫
療保險金限額」)為限。
前項「住院醫療費用」包含病房費、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費、特別護士以
外之護理費、醫師指示用藥、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掛號費及
證明文件、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手術費、診療費、檢驗費、治療材料費
及醫療器材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