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自我風險及清償能力評估機制指引 |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5 年 01 月 12 日 |
五、保險業應確保 ORSA 報告採用假設之允當性及合理性,並應執行前一
年度商品、投資、清償能力等面向預估數與實際數之回溯比較,及前
後年度預估數之比較,如有重大差異,應具體說明原因及提出相關因
應措施。
|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自我風險及清償能力評估機制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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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日期: | 民國 115 年 01 月 1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