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透過「金融行動身分識別(金融 Fast-ID)」辦理資料共享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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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
第 5 條
本業務提供對象以具完全行為能力,且已於金融 Fast-ID 平臺完成註冊
及身分認證作業之客戶為限。
客戶首次申請資產總覽查詢服務前,須依保險業或偕同合作公司之行動應
用程式(APP) 指定方式登入後,點選同意所載法定相關告知事項,包括
但不限於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資料共享契約、相關服務授權
等,始得申請。
保險業提供資產總覽查詢服務前,須確認客戶授權之有效性,並留存其授
權紀錄以提供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