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保險業運用人工智慧系統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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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日期: | 民國 115 年 03 月 03 日 |
第 5 條
保險業對於涉及依保險法令規定得從事之業務項目或客戶資訊之相關人工
智慧作業委託第三方業者辦理時,應依據「保險業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
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規定辦理。
保險業委託第三方業者導入 AI 系統時,宜要求提供相關資訊,並明訂雙
方權利義務關係之責任範疇。
保險業使用第三方業者之 AI 系統時應執行調查、評估及監督作業,以確
保第三方業者在人工智慧運算有自行留存軌跡紀錄,俾利後續查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