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與網紅合作代言保險商品控管措施 |
|---|---|
| 公布日期: | 民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
五、事後內部控制管理機制:
(一)會員公司與網紅合作期間結束後,應記錄及評估與網紅合作之情形
,以作為日後是否與該網紅合作之參考。
(二)會員公司主動發現、收到消費者陳情或經主管機關通知,有未合作
(或合作已結束)之網紅針對會員公司之保險商品或服務散布偏頗
、不實言論者,如經會員公司評估有發布澄清說明之必要,應於獲
悉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為之,並依個案情形與所簽署之契約條款,
評估請求相當之賠償。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1.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140494778 號函修正後同意備查訂定全文 5 點;並自一百十五年七
月一日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