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招攬廣告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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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
第 5-1 條
保險業招攬「保證承保」商品,或製作針對 50 歲以上消費者之保險廣告
時,應於廣告中以顯著方式揭露除外責任或不保事項之警語、意外傷害事
故定義及消費者服務專線等重要資訊。前揭事項於電視廣告揭露之時間總
和以不低於全部廣告時間之百分之二十與八秒長度時間二者取其高。廣告
內容並應具有衡平性,避免過於偏頗致有誤導消費者之虞,該衡平性應落
實於揭露方式,包括字體及版面大小、時間長短及表達方式等之衡平,列
舉範例如下:
一、廣告若提及保費負擔應同時說明對應之保險金額。
二、廣告若提及保證承保應同時說明依約理賠。
三、廣告若提及承保範圍,應揭露除外責任或不保事項之警語。
前項保險業招攬「保證承保」商品廣告,應揭露該商品之信用風險及費用
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