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招攬廣告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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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
第 5-2 條
人身保險業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方式辦理之投資標的(以下簡稱委託投資事業投資帳戶)之招
攬廣告,另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以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之委託投資事業投資帳戶為廣告時,應於廣告
內容中述明下列或與之相類之警語:
(一)平面廣告:
1.應揭示「本商品所連結之一切投資標的,其發行或管理機構以往
之投資績效不保證未來之投資收益,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本
公司不負投資盈虧之責,要保人投保前應詳閱商品說明書。」之
警語。
2.廣告內容提及下列情事時,應再加註之內容:
(1)以資產撥回比率為廣告時,應揭示「本公司(分公司)委託全
權委託投資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之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比
率並不代表報酬率,本全權委託帳戶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
下波動。」之警語。
(2)以資產撥回為廣告時,應揭示「本公司(分公司)委託全權委
託投資事業代為運用與管理之全權委託帳戶之資產撥回機制可
能由該帳戶之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該帳戶本金支出的
部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之警語。
(3)委託投資事業投資帳戶如進行資產撥回前未扣除行政管理相關
費用時,應再特別揭示「本全權委託帳戶資產撥回前未先扣除
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4)如提及委託投資事業投資帳戶投資範圍或市場之經濟走勢預測
時,需加註「本文提及之經濟走勢預測不必然代表本全權委託
帳戶之績效,本全權委託帳戶投資風險請詳閱保險商品說明」
。
(二)有聲廣告:透過廣播、電視、電影、手機簡訊、手機來電答鈴或其
他相似方式,以影像或聲音為有聲廣告時,應揭示「本商品所連結
之一切投資標的,其發行或管理機構以往之投資績效不保證未來之
投資收益,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本公司不負投資盈虧之責,要
保人投保前應詳閱商品說明書」。
二、另從事投資型保險商品連結委託投資事業投資帳戶之招攬廣告時,不
得有下列情事:
(一)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為負擔損失之表示。
(二)提供贈品或以其他利益為不正當之招攬或促銷。
(三)為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四)對委託投資事業投資帳戶之績效,為不實陳述或以不實之資料或僅
使用對其有利之資料作誇大之宣傳或刻意以不明顯字體標示附註與
限制事項。
(五)內容違反法令或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內容。
(六)以全權委託投資經理人作為宣傳廣告之主要訴求或標題。
(七)為委託投資事業投資帳戶績效之預測。
(八)涉及對新臺幣匯率走勢之臆測。
(九)內容採用可能貶低整體行業聲譽之方式作宣傳。
(十)內容載有不正確或與全權委託投資說明書內容不符或不雅之文字、
美術稿或圖案設計。
(十一)以委託報酬或績效報酬為捐贈或與投資人權益無關之詞語為訴求
。
(十二)以採訪投資人之方式廣告促銷。
(十三)使用優於定存、打敗通膨等相類之詞語為訴求。
(十四)其他影響事業經營或投資人權益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