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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第 51 條
保險契約訂立時,保險標的之危險已發生或已消滅者,其契約無效。但為 當事人雙方所不知者,不在此限。 訂約時,僅要保人知危險已發生者,保險人不受契約之拘束。 訂約時,僅保險人知危險已消滅者,要保人不受契約之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