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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
第 51 條
法令遵循人員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維持清楚適當之法令傳達、諮詢、協調與溝通系統。 二、確認各項作業及管理規章均配合相關法規適時更新,使各項營運活動 符合法令規定。 三、對各單位人員施以適當合宜之法規訓練。 前項工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