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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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7 月 19 日 |
第 52 條
保險業得依公司章程或股東會決議,於監察人任期內就其執行業務範圍依
法應負之賠償責任為其購買責任保險,以降低並分散監察人因錯誤或疏忽
行為而造成公司及股東重大損害之風險。
保險業購買監察人責任保險或續保後,宜將其責任保險之投保金額、承保
範圍及保險費等重要內容,提最近一次董事會報告。
法規名稱: | 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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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7 月 19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