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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第 53 條
保險人就下列事項,不予保險給付: 一、住院治療經診斷並通知出院,而繼續住院之部分。 二、有不當重複就醫或其他不當使用醫療資源之保險對象,未依保險人輔 導於指定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但情況緊急時不在此限。 三、使用經事前審查,非屬醫療必要之診療服務或藥物。 四、違反本保險規定之有關就醫程序。
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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