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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第 53 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