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勞工退休金條例年金保險實施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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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 |
第 53 條
勞工退休年金保險單條款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勞工離職後未就業或離職後再就業自行繼續提繳年金保險費時,要保
人應轉換為勞工。
二、勞工離職後未就業或離職後再就業自行繼續提繳年金保險費時,應提
供彈性繳費之方式,年金保險契約不因停止繳費而喪失效力或減損保
單價值準金。
三、年金保險契約約定之權利,不得讓與、扣押、抵銷或供擔保。
四、年金保險費提繳及退休金請領期間之平均收益率,扣除行政費用後,
不得低於當地銀行二年定期存款利率。
五、第五條、第七條、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
十八條、第四十條至第四十八條及第六十七條規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