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103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
公布日期: | 民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
五十三、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利率變動型商品準備金適足性測試結果(詳
指定附表 5 及指定附表 6),若準備金適足性測試採向一般帳
戶借貸者,應進一步提供在未向一般帳戶借貸且採直接處分資產
策略下之準備金適足性測試結果。如整體責任準備金或新契約保
費收入占率顯著,則應單獨載明不低於 CTE65 之準備金適足性
判斷標準,且就 1,000 組情境、主管機關指定情境、NY7 情境
、最佳估計情境及極端情境之測試結果及其合理性深入分析並適
當表達精算意見,若有不適足者,應提供簽署公司達該準備金適
足性標準所需立即增提之準備金金額。檢送主管機關之補提計畫
若採分次增提準備金者,該增提年限最長不得超過負債面所計算
不含保費收入之麥氏存續期間(Macaulay Duration),與 10
年取小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