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108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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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
五十三、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未向一般帳戶借貸且直接處分資產策略下之
利率變動型商品準備金適足性測試結果(詳指定附表 5 及指定
附表 6)。如整體責任準備金或新契約保費收入占率顯著,則應
單獨載明不低於 CTE65 之準備金適足性判斷標準,且就 1,000
組情境、主管機關指定情境、NY7 情境、最佳估計情境及極端情
境之測試結果及其合理性深入分析並適當表達精算意見,若有不
適足者,應提供簽署公司達該準備金適足性標準所需立即增提之
準備金金額。檢送主管機關之補提計畫若採分次增提準備金者,
該增提年限最長不得超過負債面所計算不含保費收入之麥氏存續
期間(Macaulay Duration ),與 10 年取小值。
利率變動型商品準備金占率不顯著之區隔帳戶可考量併入未區隔
資產執行準備金適足性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