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109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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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
五十三、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利率變動型商品準備金占率超過 25%之區
隔帳戶準備金適足性測試結果(詳指定附表 5 及指定附表 6)
,且應單獨載明不低於 CTE65 之準備金適足性判斷標準,且就
1,000 組情境、主管機關指定情境、NY7 情境、最佳估計情境及
極端情境之測試結果及其合理性深入分析並適當表達精算意見,
若有不適足者,應提供簽署公司達該準備金適足性標準所需立即
增提之準備金金額。檢送主管機關之補提計畫若採分次增提準備
金者,該增提年限最長不得超過負債面所計算不含保費收入之麥
氏存續期間(Macaulay Duration) ,與 10 年取小值。
其餘利率變動型商品之區隔帳戶併入未區隔資產執行準備金適足
性測試。
前二項之測試中,各利率變動型商品之區隔資產應依照「人身保
險業辦理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業務應注意事項」規定進行移出與
移入之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