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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第 53-1 條
雇主違反本條例,經主管機關或勞保局處以罰鍰或加徵滯納金者,應公布 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處分金 額;受委託運用勞工退休基金之機構經依第四十五條規定處以罰鍰者,亦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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