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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第 54 條
本法之強制規定,不得以契約變更之。但有利於被保險人者,不在此限。 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 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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