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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第 54 條
依本條例加徵之滯納金及所處之罰鍰,受處分人應於收受通知之日起三十 日內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第三十九條所定年金保險之罰鍰處分及移送行政執行業務,委任勞保局辦 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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