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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第 54-1 條
雇主未依本條例規定繳納退休金或滯納金,且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 足清償者,由其代表人或負責人負清償責任。 前項代表人或負責人經勞保局限期令其繳納,屆期未繳納者,依法移送行 政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