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全民健康保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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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第 55 條
保險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保險人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
一、於臺灣地區內,因緊急傷病或分娩,須在非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立即就
醫。
二、於臺灣地區外,因罹患保險人公告之特殊傷病、發生不可預期之緊急
傷病或緊急分娩,須在當地醫事服務機構立即就醫;其核退之金額,
不得高於主管機關規定之上限。
三、於保險人暫行停止給付期間,在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診療或分娩,並已
繳清保險費等相關費用;其在非保險醫事服務機構就醫者,依前二款
規定辦理。
四、保險對象於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診療或分娩,因不可歸責於保險對象之
事由,致自墊醫療費用。
五、依第四十七條規定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全年累計超過主管機關所定
最高金額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