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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金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
第 55 條
法人之代表人或其他從業人員、自然人之代理人或受僱人,因執行業務違 反本條例規定,除依本章規定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應處以 各該條所定之罰鍰。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之發生,已盡力為 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教唆或縱容為違反之行為者,以行為人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