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保險相關法規查詢系統
:::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保險相關法規
保險行政函釋令
示範條款
自律規範
函轉公告
綜合查詢
登入
:::
現在位置:
所有條文
法條內容
無格式複製
複製網址
友善列印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第 56 條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應就所持有之保險期間一年以下再保 險合約併入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計算自留業務後提存或處理分出業務 之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以及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
相關法條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