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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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7 月 19 日 |
第 56 條
保險業應與保戶、員工、股東或公司之其他利害關係人,保持暢通之溝通
管道,並尊重、維護其應有之合法權益,且宜於公司網站設置利害關係人
專區。
當利害關係人之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公司應秉誠信原則妥適處理。
保險業對於保戶,於符合法令規定之範圍內,應提供充足之資訊,以便其
對保險業務充分瞭解。當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保險業應正面回應,並
以勇於負責之態度,作妥適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