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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五十六、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保險金的申領得視限額方式增列「及醫療費 用明細」(採各項保險金限額時)、「或醫療費用明細」(採每 次住院或每次事故總限額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