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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消費者保護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6 月 17 日
第 56-1 條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之 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外,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 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 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 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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