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102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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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2 年 12 月 20 日 |
五十七、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特定複利增額型終身壽險商品準備金適足性
測試結果(詳指定附表 5 及指定附表 6),如整體責任準備金
或新契約保費收入占率顯著,則應單獨載明不低於 CTE65 之準
備金適足性判斷標準,並適當表達精算意見,若有不適足者,應
提供所屬公司達該準備金適足性標準所需立即增提之準備金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