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103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
公布日期: | 民國 103 年 12 月 22 日 |
五十七、簽證精算人員應提供特定複利增額型終身壽險商品準備金適足性
測試結果(詳指定附表 5 及指定附表 6),如整體責任準備金
或新契約保費收入占率顯著,則應單獨載明不低於 CTE65 之準
備金適足性判斷標準,且就 1,000 組情境、主管機關指定情境
、NY7 情境、最佳估計情境及極端情境之測試結果及其合理性深
入分析並適當表達精算意見,若有不適足者,應提供簽署公司達
該準備金適足性標準所需立即增提之準備金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