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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第 58 條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除本 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