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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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8 年 05 月 09 日 |
第 6 條
外國保險機構申請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經營保險業務者,應具備下
列資格條件:
一、最近三年具有健全業務經營績效及安全財務能力者。
二、最近三年無重大違規遭受處罰紀錄,經其本國主管機關證明者。但設
立未滿三年者,應符合設立以來無重大違規遭受處罰紀錄。
前項第一款外國保險機構設立未滿三年者,應在中華民國境內已設立代表
人辦事處一年以上,且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實收資本額逾新臺幣二十億元。
二、經標準普爾公司(Standard & Poor’s Corp.)評等達 A- 級、穆迪
投資服務公司(Moody’s Investors Service)評等達 A3 級、惠譽
國際評等公司(Fitch Ratings Ltd.)評等達 A 級、中華信用評等
公司評等達 twA+ 級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評等機構評定達相當等
級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