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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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3 年 11 月 05 日 |
第 6 條
臺灣地區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及保險公證人公司於
大陸地區設立分公司、子公司或參股投資,其累積指撥之營業資金及投資
總額,不得超過該保險業或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公證
人公司業主權益百分之四十。
法規名稱: |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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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3 年 11 月 05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