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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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4 年 10 月 07 日 |
第 6 條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申請在香港或澳門設立分支機構或子公司,經主管機關
許可設立後,有事實顯示有礙健全經營業務之虞或未能符合保險監理之要
求者,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廢止之。
法規名稱: | 臺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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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4 年 10 月 0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