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商品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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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95 年 09 月 01 日 |
陸、團體保險:
一、告知義務條款得增列被保險人之告知義務,惟應另項以各被保險人之
方式增列。
二、團體傷害險不得有「契約的無效」條文。
三、經驗退費條文不得以批註方式處理,應列於條款中,亦不得限定採續
保時以退費方式處理。
四、附加條款內容如涉保險成本增加者,該附加條款與其因應所需增提之
準備金計算方式應併案報主管機關備查。
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商品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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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95 年 09 月 0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