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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年 07 月 22 日
第 6 條
保險業依第二條及前條規定所提列之損失準備及備抵呆帳,經評估不足時 ,保險業應即依主管機關之要求補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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