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1 月 16 日 |
第 6 條
保險業應建制處理精算相關事務之制度及人員,以協助並提供簽證精算人
員或複核精算人員所需資料之建立及維護;並應配合其處理精算相關事務
之內容,對所屬精算人員實施持續性之教育訓練或培育計畫,以提昇其素
質。
法規名稱: |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1 月 1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