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辦理資訊公開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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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4 月 18 日 |
第 6 條
財務概況應記載最近三年度之下列財務資料:
一、資金運用表。
二、資產負債表。有增減資情事者,應附註說明之。
三、綜合損益表。
四、權益變動表。
五、保險合約負債、保險合約資產(包括剩餘保障負債、已發生理賠負債
及保險取得現金流量資產)、投資合約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
融負債及投資合約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
六、其他負債項下之服務合約負債、特別準備及其他準備。
七、放款總額。
八、逾期放款。
九、逾期放款比率。
十、備抵呆帳金額。
十一、備抵呆帳覆蓋率。
十二、關係人交易明細表。
十三、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及其意見書。
十四、現金流量表。
十五、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議決。
十六、資產之評估。
十七、各項財務業務指標;其項目及更新頻率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十八、資本適足性之揭露。
前項各款財務資料應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或核閱財務報告內容或經
會計師核閱之資本適足率報告為準。其更新期限,依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
準則相關規定辦理,其中第一款至第十三款財務資料應每季更新;第十四
款至第十六款財務資料應每年更新;第十八款應於每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
內更新及每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11.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產字
第11204946281 號令修正發布第 6、7、13 條條文;並自一百十五年
一月一日施行
修正前條文:(現行有效條文)
第 6 條
財務概況應記載最近三年度之下列財務資料:
一、資金運用表。
二、資產負債表。有增減資情事者,應附註說明之。
三、綜合損益表。
四、權益變動表。
五、準備金(包括保險負債、具金融商品性質之保險契約準備及外匯價格
變動準備)。
六、放款總額。
七、逾期放款。
八、逾期放款比率。
九、備抵呆帳金額。
十、備抵呆帳覆蓋率。
十一、關係人交易明細表。
十二、簽證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及其意見書。
十三、現金流量表。
十四、盈餘分配或虧損撥補之議決。
十五、資產之評估。
十六、各項財務業務指標;其項目及更新頻率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十七、資本適足性之揭露。
前項各款財務資料應以簽證會計師出具查核簽證或核閱財務報告內容或經
會計師核閱之資本適足率報告為準。其更新期限,依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
準則相關規定辦理,其中第一款至第十二款財務資料應每季更新;第十三
款至第十五款財務資料應每年更新;第十七款應於每半年度終了後二個月
內更新及每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