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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組織及管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9 日
第 6 條
安定基金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九款辦理 貸款、墊支或主管機關核定之用途,應依個案擬訂動支計畫並先報經主管 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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