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4 年 04 月 10 日 |
第 6 條
保險業對其負責人、職員、或主要股東、或對與其負責人或辦理授信之職
員有利害關係者為擔保放款,應合於營業常規,並審慎辦理事前徵信及事
後管理,一旦發生延滯應迅速依保險業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
理辦法規定積極催收。
法規名稱: | 保險業利害關係人放款管理辦法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04 年 04 月 1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