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財務再保險業務處理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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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97 年 04 月 01 日 |
六 保險業辦理財務再保險,應訂定處理程序,經董 (理) 事會通過後,
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該處理程序應記載下列內容:
(一) 交易目的、原則與方針 (含交易動機、認定之依據、權責劃分、績
效評估等) 。
(二) 作業程序。
(三) 會計處理方式。
(四) 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
(五) 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外國保險業辦理財務再保險時,其處理程序得由其本國總機構授權人
員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