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個人即期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傳統型、含保證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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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 |
第 6 條
(被保險人身故的通知)
被保險人身故後,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被保險人發生身故後通知本公
司,如仍有未支領之年金餘額,本公司應將其未支領之年金餘額依約定給
付予身故受益人或其他應得之人,且不適用第八條第二項之規定。
法規名稱: | 個人即期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傳統型、含保證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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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