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個人遞延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傳統型、含保證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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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
第 6 條
(契約的終止及其限制)
要保人得於年金開始給付前終止本契約,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
償付解約金。逾期本公司應按年利一分加計利息給付。本契約歷年解約金
額例表如附表。
前項契約的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
年金給付期間,要保人不得終止本契約。
法規名稱: | 個人遞延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傳統型、含保證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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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