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團體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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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 |
第 6 條
(身故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五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
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死亡者,本公司按該被保險人保險
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
人之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法規名稱: | 團體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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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8 月 3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