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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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
第 6 條
財產保險業銷售之保險商品經合併或分離完整判斷後,其所屬合約如符合
第十七號公報之保險合約定義範圍,應依第十七號公報相關規範決定適用
一般衡量模型法或保費分攤法並計算其保險合約負債。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7.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九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1204
92609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40 條;並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