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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5 日
第 6 條
財產保險業銷售之保險商品經合併或分離完整判斷後,其所屬合約如符合 第十七號公報之保險合約定義範圍,應依第十七號公報相關規範決定適用 一般衡量模型法或保費分攤法並計算其保險合約負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