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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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97 年 04 月 01 日 |
六、保險業於委託保險經紀人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時,亦須依照第三點及
第五點之規定辦理。若該保險經紀人為未經主管機關核准領有執業證
書之國外保險經紀人,且分出業務非屬主管機關許可得境外投保之險
種,該再保險分出業務視為未適格再保險分出。
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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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97 年 04 月 01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