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電子保單簽發及辦理電子化保險契約條款保單作業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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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4 月 29 日 |
第 6 條
保險業管理已簽發電子保單及辦理電子化保險契約條款之歸檔資料,應依
下列原則控管:
一、不得新增、修改或刪除歸檔資料。
二、必要時得將歸檔資料移至另一儲存媒體儲存,但應提供適當的保護,
且保護等級應不低於原保護等級。
三、歸檔資料應存放於安全處所。
四、歸檔資料之管理應訂定相關作業程序。
五、應對歸檔資料之歸檔時間加以紀錄及管理。
六、欲取得歸檔資料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須提出申請並經允許後始得
為之。歸檔資料之調閱,如涉及個人資料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
關規定辦理,未涉及個人資料者,則依內部調閱程序辦理。
保險業委託公信第三者管理電子保單及電子化保險契約條款保單資料之控
管原則,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