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經營電子商務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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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1 月 10 日 |
第 6 條
保險業辦理網路投保業務,應確實履行下列事項:
一、契約成立或變更後,應對消費者發送確認之訊息。
二、提供符合契約內容要求之保險商品及服務。
三、交付方式:對消費者所簽訂之保險契約及相關文件應選擇安全、適當
及迅速之交付方式。
四、審閱期間或撤銷契約機制:
(一)承諾提供消費者保險契約約定之審閱期間或契約撤銷權及申請契約
撤銷之作業流程說明。
(二)消費者得於收受保險契約之翌日起,十日內申請契約撤銷。但保險
期間二年以內之短期險不在此限。
五、應確實履行所提供之服務內容。
六、應依公司規定保存期限保存交易資料。
七、對消費者合理要求應迅速給予回應。
八、應承擔交易風險之責任,並建立電子交易風險內部管控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