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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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7 月 19 日 |
第 6 條
保險業董事會應妥善安排股東會議題及程序,股東會應就各議題之進行酌
予合理之討論時間,並給予股東適當之發言機會。
董事會所召集之股東會,董事長宜親自主持,且宜有董事會過半數董事親
自出席,如已選任獨立董事之保險業,必須含至少一席獨立董事;如仍保
有選任監察人之保險業,則須至少一席監察人親自出席;如有成立各類功
能性委員會之保險業,其各類功能性委員會成員也須至少一人代表出席,
並將出席情形記載於股東會議事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