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銀行、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辦理銀行保險業務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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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0 年 08 月 23 日 |
六、從事保險業務招攬之行員,應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相關規定,取得
保險業務員登錄資格;招攬投資型保單者,應通過投資型保險業務員
資格測驗,並辦妥保險業務員登錄;其督導本項業務之主管,亦同。
但已取得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資格者,不在此限。
銀行應確認符合上述資格之行員始得辦理保險業務之招攬,並遵循保
險業務員管理規則、投資型保險資訊揭露應遵循事項等相關規範,且
應列入內部稽核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