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保險商品設計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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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7 月 04 日 |
第 6 條
人身保險業於設計下列商品時應遵循事項:
一、人壽保險應符合「人壽保險商品死亡給付對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帳
戶價值)之最低比率規範」規定。
二、利率變動型保險及萬能保險:
(一)宣告利率之訂定應符合「人身保險業辦理利率變動型保險商品業務
應注意事項」第三點之規定。
(二)應進行商品利潤測試及現金流量測試,並由精算簽署人員或公司指
定人員簽名確認。
(三)目標保費與增額保費之設計,應考量其合理性並注意保險保障之本
質。
(四)公司於訂定應收取之各項費用(附加費用、解約費用等)時,應考
量下列:
1.保戶的利益及合理期待。
2.公司所發生的合理費用及合理利潤。
3.公司可能承擔之風險。
三、投資型保險:
(一)投資標的若含結構型債券者,應確實瞭解下列事項:
1.計算公式之設計理念(包含payoff function 本身、是否配息、
配息公式)。
2.連結標的之選取原則(包含與公式之搭配)。
3.定價方法(是否用模擬方法?模擬模型之考慮因素?參數如何搭
配?)
4.發行機構獲利來源(例如是否在參數設定上,或直接收取管理費
後再報價)。
5.發行機構獲利水準(約多少 bp 等)。
6.發行機構風險種類、大小及其風險控管機制。
7.公司獲利來源與獲利水準。
(二)投資標的若含境外結構型商品者,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1.結構型商品送本會審查前,應檢視與發行機構及總代理人簽訂之
書面契約內容已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機構、總代理人及受託
或銷售機構之共同簽訂書面契約應行記載事項」規定辦理,並應
確認發行機構所製作之中文產品說明書及中文投資人須知已依「
境外結構型商品中文產品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及「境外結構型
商品中文投資人須知應行記載事項」之規範詳實揭露相關資訊,
且確認該結構型商品是否宜作為投資型保險商品之連結標的及上
述文件之妥適性、合法性及充分性,以維護保戶權利。
2.結構型商品送本會審查通過準備銷售前,應依「境外結構型商品
管理規則」規範,召開內部審查小組會議,其審查事項應依「境
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境外結構
型商品審查及管理規範」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辦理,並應審慎評估
境外結構型商品發行或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
3.連結結構型商品之保險商品所召開之評議小組會議,評議內容應
依保險法令、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相關規定及相關自律規範
之規定辦理。
(三)應依照不同之銷售對象及市場區隔,提供合適之投資連結標的。
(四)含保證給付之投資型保險商品,應考量公司之清償能力。
(五)公司於訂定應收取之各項費用(附加費用、解約費用等)時,應考
量下列:
1.保戶的利益及合理期待。
2.公司所發生的合理費用及合理利潤。
3.公司可能承擔之風險。
4.前置費用之收取,應遵循下列事項:
(1)具目標保險費(包含但不限於定期保險費或基本保險費等)者
,各保單年度附加費用率限制應符合「人身保險商品審查應注
意事項」第一五七點之規定。
(2)投資型年金保險商品、躉繳及保費費用依所繳保費比例收取(
無區分目標保險費及年度)者,每次保費費用率應實際載明,
不得以上限方式列示。
(3)前述各點以外之商品,訂定各保單年度附加費用率時,應考慮
其與相類似商品收取比率之合理性。
四、短年期儲蓄保險【六年期以下(含六年);繳費期間五年以下(含五
年)】:
(一)預定利率之訂立應參考資產負債配置計畫可獲得之投資報酬率。
(二)所繳總保險費與生存保險金、滿期保險金及解約金之關係應參考資
產負債配置計畫可獲得之投資報酬率。
五、終身醫療保險:
(一)設計無給付上限之商品,應注意風險之控管。
(二)各項發生率之使用應參考公司或業界實際經驗發生率調整。
(三)對於高年齡醫療發生率與醫療技術之改進,計算費率時應多考量。
(四)設計終身醫療保險應考慮各該公司對 RBC 風險係數之承受能力。
六、分紅保險:
(一)各項費率計算基礎應參酌公司實際經驗值。
(二)預定利率之訂定及分紅示例應參考資產負債配置計畫可獲得之投資
報酬率。
(三)分紅保險商品,應考量紅利之分配不損及公司長期之清償能力。
七、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傳統型躉繳保險:
(一)就保戶投資理財觀點,試算保戶採躉繳之投資報酬率。
(二)就稅法相關規定評估設計動機,並評估公司所擬防杜保戶規避稅賦
配套措施之可行性及妥適性。
(三)資金運用及投資策略。
(四)資產負債管理(ALM)方式,並以現金流量測試分析資產負債配
置允當性。
(五)檢視公司之風險控管(含利率風險及投資風險)。
(六)檢視過去五年實際投資報酬率。
(七)檢視目前公司所有躉繳保險之保險費收入統計,及躉繳與非躉繳保
費之利潤測試及敏感分析比較等項精算報告。
(八)逆中介之因應。
(九)確認保險商品之總保費不得大於身故保險金額。